申请人:旭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4534号“WIN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4702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