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市龙栖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台江区融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39437号“中原荼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8416244号“中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尚有一定区别,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