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218022号“童恋初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童恋初心 42218022

阅读:148063 2020-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淄博海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18022号“童恋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一个名称的总体,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

  申请人:淄博海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18022号“童恋初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一个名称的总体,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童恋初心”,用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218022号“童恋初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童恋初心 422180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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