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诺银华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4466号“一诺银华SINO-PROM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SINO”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诺银华”、英文“SINO-PROMISE”及图形组成,其中“SINO”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