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2217号“仓储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仓储易购”,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方式等,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申请人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