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安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6373号《关于第23147876号“安少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2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101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纯文字“安少爷”构成,虽“少爷”一词在旧社会是对富家子弟的通称,但在现代社会中,“少爷”不再具有旧社会的身份等级含义及其他不良影响,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安少爷”,在现代社会中,“少爷”不再具有旧社会的身份等级含义及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