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植润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233117号“丁氏 植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2890号“丁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15204号“丁氏农庄 DING'S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丁氏”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丁氏”、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丁氏农庄”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新鲜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