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珍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729626号“珍你 Jeu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3462号“珍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申请人“珍你”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珍你”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珍妳”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不同,故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