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08922号“Kentmer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ntmer e 42508922

阅读:50221 2020-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翰汇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08922号“Kentmer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Kentmer”为一整体构成,与英国东南部郡名“KENT(肯特)”存在差别,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

  申请人:北京翰汇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08922号“Kentmer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Kentmer”为一整体构成,与英国东南部郡名“KENT(肯特)”存在差别,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08922号“Kentmer 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entmer e 42508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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