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喀必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02988号“吾斯塘布依百年老茶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并没有消极、负面影响,不会扎成不良社会影响。在第35类服务上多件含有“布依”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布依”为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