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云那边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370586号“彩云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8428号“彩云轩 CAIYUNXUAN 精致品质 全球共享”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