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德福液压件(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12923号“西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企业信息、西德福STAUFF企业中宣传册、申请商标的百度搜索结果、包含“西德”文字商标的详细信息(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西德”为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简称,将其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