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良俊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496384号“赛欧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5293号商标、第13922976号商标、第86645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2020年8月18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撤回申请书经我局审查已核准其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丧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赛欧饰家”与引证商标二、三“赛欧”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灯、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