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33046号“陆侨集团LUQIA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7364号“巨桥JUQIAO及图”商标、第15717524号“巨桥JUQIAO及图”商标、第27951529号“全小姐Q”商标、第40148670号“全盛食品科技QUANSHENGSHIPIN KEJ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8260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30837号图形商标、第18585908号“QUORVUS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15717392号“巨桥JUQIAO及图”商标、第5351891号“强久QIANGJIU”商标、第34187820号“陆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陆侨集团”、英文“LUQIAO GROUP”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十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