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33930号“杰能GEL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杰能GELON及图 43333930

阅读:73851 2020-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33930号“杰能G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5902号“杰能JIENENG及图”商标、第9423830号“杰之能”商标、第15839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33930号“杰能GEL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5902号“杰能JIENENG及图”商标、第9423830号“杰之能”商标、第15839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杰能”、英文“GELON”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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