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14011号“金色农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色农华 42314011

阅读:110536 2020-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4011号“金色农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2903号“金色年华Golden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设计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4011号“金色农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2903号“金色年华Golden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设计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早已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了“金色年华”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金色农华”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金色年华”仅一字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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