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35905号“CREU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7898号“CREUSEN”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CREUSEN”构成,二者仅在字母大小写上存在差别,整体呼叫相同,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