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552号“NEUS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27538号《关于第34982552号“NEUS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305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32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1842号“neu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现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0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203号“N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声明》,同意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并注册申请商标,考虑到两商标字母构成亦有区别,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该《共存声明》我局予以采纳。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7202号“诺切网络NUOQIENET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