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31907号“CREU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76246号“CREU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仅最后一个英文字母不同,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