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普伊辛迪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88356号“CONCORDE PROTI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60139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的申请人磋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我局并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所有人就本案申请商标出具的共存文件以及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移植物(人造材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360”,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