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58163号“瑞星 心选 RUIXING TIME BEST SELECTED WITH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3698号“瑞星 R及图”商标、第15769871号“心选”商标、第41564552号“心选 XINXUAN及图”商标、第42267121号“mom 心选及图”商标、第5971570号“星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显著性较低,且不具备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申请人“瑞星”经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不同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