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亚里士多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51664号“净时光 Clear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52712号“恬净时间 clean time及图”商标、第18844338号“怡净时间 Clean tim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