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鹤山市弘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7547号“法思罗F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24952号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