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宇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62664号“鲅鱼公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140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10月27日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