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福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5139号“KSTH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8321号“FZ”商标、第6648271号“Sinnsa FZ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