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伟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61456号“米兰迪蛋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8986416号“米可·兰迪”商标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米兰迪蛋糕”虽含“米兰”二字,但其整体含义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米兰”仍有一定的区别,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