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91230号“Jeepo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eepona 22491230

阅读:29524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诗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2日对第22491230号“Jeepo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JEEP”、“吉普”商标经其在先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极…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诗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2日对第22491230号“Jeepo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JEEP”、“吉普”商标经其在先长期广泛地宣传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已依法被认定为在车辆、汽车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JEPP”和“吉普”之间早已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1030611号“JEEP”商标、第647624号“吉普”商标、第384462号“JEEP”商标、第1225560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1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341673号“JEEP”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五)、第603442号“JEEP”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易导致消费者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销售、宣传、知名度、经销商等方面的证据资料;

  2、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资料;

  3、认定“JEEP”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裁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第77页、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5、“Jeep吉普”商标许可一览表及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销售使用及广告宣传资料;

  6、“Jeep吉普”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7、另案决定书、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

  8、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啤酒杯;饮用器皿;细颈圆酒瓶;运动用饮水瓶;酒具;茶具(餐具);茶壶;扁酒壶;水瓶;水壶”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在“水瓶;水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啤酒杯等其余商品上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在第21类刷子、碟子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表明,商标局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收录了使用在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的“JEEP”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玻璃器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Jeepona”与引证商标六“JEEP”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JEEP”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之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91230号“Jeepo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eepona 224912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7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