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至简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1851号“SHOWMEB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且已经使用良久,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HOWMEBUG”可译为“给我看漏洞”,该文字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