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东垠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896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2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23741号“皖阳建筑WAN YANG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安装门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