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8925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在手表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逐渐增强,可以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部分图形已获得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广告合同、销售发票、宣传图片、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结果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手表常见的立体形状,其指定使用在手表、表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