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55948号“融誉生 SUNAC STAR HO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2354号“HONOR”商标、第29892023号“HONOR”商标、第37811721号“HONOR Life及图”商标、第39447331号“DESIGN FOR HONOR”商标、第39447331A号“DESIGN FOR HONOR”商标、第22520735号“HONOR”商标、第16140857号“HONOR”商标、第34202661号“荣耀亲选 HONOR”商标、第34202661A号“荣耀亲选HONOR”商标、第23830321号“HO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十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且申请商标亦包含其他显著标识性文字“融誉生”,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