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薇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185638号“薇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959535号、第3595953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