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甘肃宝丽雅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11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本案申请人是原异议人的前股东、法人及总经理,且申请人明知被异议商标系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依然将争议商标提交注册,在主观上具有抢注之恶意。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如果获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以抄袭、复制的方式进行申请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后款、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资料;
2、在先使用证明。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宝丽雅风BLOF”指定使用于第44类“头发移植;理发;美容院服务;按摩;打蜡脱毛;蒸汽浴;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文身;配眼镜”服务上。原异议人认为申请人是原异议人的前股东、法人及经理,明知被异议商标是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依然将被异议商标提交注册,恶意抢注了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资料、与合作方签订的广告协议、灯箱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宣传片策划方案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2007年6月加入原异议人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理人,并于2017年3月退出该公司。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及其“宝丽雅风”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原异议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头发移植;理发;美容院服务;按摩;打蜡脱毛;蒸汽浴;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文身;配眼镜”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曾为原异议人股东及法定代理人,上述案情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但综合原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广告协议书、灯箱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宣传片策划方案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宝丽雅风BLOF”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4类“头发移植;理发;配眼镜”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故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原异议人所经营服务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原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使用,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并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