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秋妹
委托代理人:上海森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92069号“act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293750号商标、第39982105号商标、第10163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学教具、纸餐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及指定使用的数学教具、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