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33894号“灵犀芯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灵犀芯片 44033894

阅读:54757 2020-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3894号“灵犀芯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2826号“灵犀智能 LINGXI INTELLIGENT及图”商标、第28089341号“灵灵…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3894号“灵犀芯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2826号“灵犀智能 LINGXI INTELLIGENT及图”商标、第28089341号“灵灵犀 linglingxi.com”商标、第40793262号“灵犀互娱 LINGXIGAMES及图”商标、第36115736号“灵犀游戏”商标、第36118018号“灵犀娱乐”商标、第22579739号“灵犀智造”商标、第29716724号“灵犀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至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22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灵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4033894号“灵犀芯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灵犀芯片 440338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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