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也牧鸽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程高科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08833号“摩瑞MO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50437号“摩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8220号“摩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46018号“摩瑞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摩瑞”和经过艺术化设计的英文“MORUI”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方式、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冰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以上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