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江华工量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3913号“金地JI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8281号“金地集团”商标、第4948756号“金地”商标、国际注册第910834号“GOLD FIELDS及图”商标、第30855594号“金地JINDI及图”商标、第25390503号“金地路桥”商标、第35759217号“金地JIND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鑫地”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注册的防御性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六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证据、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衡器、衡量器具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