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雷克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71505号“雷克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7979号“雷克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一直连续使用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销售材料、荣誉证明、有关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