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豪润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01653号“西部家具XI BU JI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3873号商标、第7386213号商标、第21768539号商标、第348917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图形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