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世通智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83633号“分类 8 Waste Sorting and Recyc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3560号“鼎熊 DING 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5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权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65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8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447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82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及第17408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