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孝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3号《关于第39521130号“好孝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1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8395号“孝心”商标、第11547317号“好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好孝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称,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并认为在此情况下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系争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我局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故本案的复审服务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称,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结论,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原告提出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本院不再评述。法院判决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中,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