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爱诗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KONTI-RUS» JOINT STOCK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1日对第13657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奶牛”图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使用在“牛奶硬块糖(糖果)”商品上,体现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且标注在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理解为对商品特点的描述和包装图案,缺乏显著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亦未体现商品的原料特点,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没有商品原料误认的情况发生。且申请人也曾申请与争议商标相同图案的商标,申请人的主张与其行为自相矛盾。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及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饼干、牛奶软糖的介绍、“POHHN”的百度搜索结果;
2.申请人曾申请的第25465151号图形商标信息;
3.各购物网站销售被申请人商品的界面;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
5.被申请人向中国销售的货运单及发票、销售额证明、销售场所照片;
6.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图形作品作者之间的协议;
7.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花生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图形设计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