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新辉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雷斌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东方大厦西座楼-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8日对第23835578号“辉豪 HUI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兜售争议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并且注册有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出售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商标出售信息作为主要证据(光盘)。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近500件商标。
我局在第25603288号、第23664817号等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被申请人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文字“辉豪”完整地包含于申请人商号,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共申请注册了近500件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已宣告无效,其在案亦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商标注册意图、设计来源等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