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里奥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25539号“良品洗鞋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9639号“良品LIANG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73979号“良品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26291号“良品铺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39290号“良品直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14095号“良品电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09257号“林果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663691号“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663710号“良品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138122号“良品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698471A号“良品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805029号“良品粥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474062号“良品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196493号“大良品DARAM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298510号“小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771700号“银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2118058号“良品洗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且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十二、十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五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至十五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良品”,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