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057494号“陪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陪冬及图 43057494

阅读:100113 2020-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培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7494号“陪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6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66860号“逸阁YEIE E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李培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7494号“陪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68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66860号“逸阁YEIE E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71596号“银翎YIN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115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474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3057494号“陪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陪冬及图 430574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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