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狼山桂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93299号“唐闸菊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6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唐闸”,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菊花”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