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科吉波激光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85419号“中科吉波ZHONGKJI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55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82551号“光为LIGHT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82557号“光为LIGHT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90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07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82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356532号“FULL WENZHOU FULLWILL ELECTRIC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76255号“鼎光DING 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804362号“宝之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312623号“赛士杰CESS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480868号“夜驴骑YE LV 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155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