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
国内接收人: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嘉年华座层室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对第19484232号“云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早成立于1990年,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以铝、铅锌、锰、钛、硅五大产业为主的大型工业企业。申请人与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密切关联公司。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冶”作为申请人简称,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商号简称以及在先使用商标的抄袭。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以使用为目的,仅仅是被申请人企图用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工具,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三、被申请人的密切关联公司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云瑞之祥公司”)是一家以销售青茶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其并无实际使用“云铜”商标的需要,事实上不仅从未使用过“云铜”商标,还曾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云铜”系列商标谋利。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系云瑞之祥公司股东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芮均,而叶芮均同时是云瑞之祥公司的股东之一。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地区,股东为张宸、李鑫,李鑫在2018年前一直作为云瑞之祥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张宸为云瑞之祥公司的首席顾问。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地区的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以云瑞之祥公司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空壳公司,均为进行虚假宣传、炒作而设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虚假夸大宣传,借此提高其影响力,造成消费者混淆,并不断对申请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报价80亿人民币转让费,企图将“云铜”、“中铜”等系列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包括争议商标在内,云瑞之祥公司与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囤积注册大量“云铜”及相关商标,均不以使用为目的,仅仅是被申请人用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工具,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其商标代理公司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埃克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存在密切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其专业知识,共同实施了恶意抢注、囤积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见第39375722号“云冶”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内容;
3、云瑞之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云南信息报》相关页面截图;
5、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6、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669号行政判决书;
8、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9、2020云昆真元证字第6655号公证书;
10、澎湃新闻相关报道;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诉讼案件相关裁决书;
12、《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
13、云南中铜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4、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埃克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5、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申报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云南中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2月6日转让至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瑞之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1日,股东为叶芮均、李玉湘、徐睿景,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9层901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3月20日云瑞之祥公司经营范围核准变更增加“知识产权代理”项目,2018年9月18日经营范围核准变更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删除。
3、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美国奥洛海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在美国夏威夷注册,法定代表人叶芮均。
4、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云铜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成立,股东张宸、李鑫,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嘉年华花园A-901。
5、申请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矿产品、冶金产品、副产品、延伸产品。承包境外有色冶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察、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冶金技术开发、转让及培训;冶金生产建设所需材料及设备的经营;仪器仪表检测及技术服务。
6、本案审理之时,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在第3、4、6、8、10、12、14、15、16、17、20、21、32、35、36、37、38、40、41、43、44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有40余件“云铜”、“云冶”以及牛角图形等系列商标。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名下共146件“云铜”、“云铜集团”、“云铜股份”、“云铜公司”、“云冶”等系列商标,涉及第1-45类全部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40余件商标“云铜”系列商标及“云冶”商标系2019年2月6日由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第6、7、8、9、10、11、14、16、17、18、21、25、36、39、40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有19件“云铜”、 “云铜集团”以及牛角图形等系列商标,其中1件“云铜”商标由云瑞之祥公司申请注册,转让给美国奥洛海公司后又转让至中国云铜公司名下。
7、经查询,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持股比例49%)。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铝业公司)同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8、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显示,中国云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9年和2020年其分别以2.34亿美元和43.7亿美元收购了美国奥洛海公司持有的“云铜”商标。
9、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争议商标原权利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业务,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冶”已作为申请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云冶”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所经营的有色金属行业密切相关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