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特尼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833号“GLAND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GLANDEX”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该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成为宠物营养补充剂等相关商品上的知名商标,与申请人产生量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9405号“Glan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膳食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