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4868号“麦克维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971718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第28837340号商标经异议审理决定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使用在商品房建造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288373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